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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用外籍勞工注意事項
- 雇主不可擅自扣留外籍勞工的財物
- 雇主不可強制保管外籍勞工的護照及居留證
- 雇主須提供有外籍勞工母語的薪資明細
- 我國人力仲介公司不得向91年10月1日以後入境之越南勞工代收越南國稅
- 各人力仲介公司應確遵守法令規定收費及掣給收據,不可超收費用
- 雇主不得僱用行蹤不明的外籍勞工
- 雇主不可指派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
- 雇主不可將外籍勞工借給他人使用
- 雇主不可任意的變更外籍勞工的工作地點
- 雇主不可聘僱持偽造居留證應徵工作之行蹤不明外籍勞工
2006年1月起,台灣桃園國際機場的外勞服務站啟用,有越語,泰語,印尼語,英語四國語言電話專線作為申訴管道,減少不願登機、不當遣返等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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