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的外勞政策演變台灣在1989年之前本來不開放低技術外勞進入國內勞動市場,並且嚴格管制其他類別的外勞。後來因台灣產業結構調整,產業界對引進外勞的需求越來越高;甚至勞動市場上已有不法業者搶先引進「非法外勞」。1989年,由於政府推動十四項重要建設,勞力短缺,於是以「專案方式」正式引進第一批低技術外勞。1992年《就業服務法》通過,其中設有外籍勞工專章,允許民間產業引進外勞,並且逐次放寬引進的行業種類。
台灣將外籍勞工分為兩種,「藍領」(又稱外籍勞工)與「白領」(又稱外國專業人員)。根據目前的法規,外勞的薪資等勞動條件受《就業服務法》與《勞動基準法》規範。其中就業服務法規定聘僱外國人工作必須先保障保障國民工作權,因此雇主必須先申請許可才能僱用外國人,「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、勞動條件、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」。就業服務法也要求注意並且通報政府外國人的健康情形、行蹤等等。外國人如果有居留證,則適用全民健保。藍領外勞在台灣工作以三年為一期,第一期期滿以後經雇主同意可以續約一期,但第二期期滿後則必須回國,不許再續約。工作期間外勞不能自行轉換雇主。